2010年11月起,张女士在某房地产公司做销售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6月,张女士怀孕并告知了公司领导2011年9月,张女士发现自己的工资减少了,便向公司领导反映并要求补齐少发的工资但公司称,因张女士经常请假做产前检查,便扣除了其请假期间的工资,而且近期房产销售业绩不佳,所以减低了她的基本工资为此,张女士来到司法所咨询 卢沟桥街道司法所陈晨: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本案中,张女士处于怀孕期,其在工作时间请假,是去做产前检查,因此该公司不能扣除其请假期间的工资,也不能随意降低其基本工资张女士有权要求公司继续依照合同约定给其发放工资
免责声明:本页面信息为第三方发布或内容转载,仅出于信息传递目的,其作者观点、内容描述及原创度、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本平台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涉及用药、治疗等问题需谨遵医嘱!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有作品内容、知识产权或其它问题,请发邮件至suggest@fh21.com及时联系我们处理!
看病要趁早,不等待 不排队,全国知名专家 在线挂号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微信号:
复禾健康,求医更省时更省心